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全残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全 残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疾豁免保费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豁免疾病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费
若身故,我们豁免其身故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费
若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造成全残的,我们豁免疾病确诊日或意外伤害发生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疾豁免保费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豁免疾病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
身故豁免保费 | 若身故,豁免其身故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费 | 若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造成全残的,豁免疾病确诊日或意外伤害发生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险合同或其他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不在此限;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全残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